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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

所属图书: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
出版日期:2023-09-26
中文关键词:全球化,多元法律文化

摘要

乡村政治的变迁与重建

论现代乡村法律秩序

一 现代乡村法律秩序:一个事实

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在人们之间所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它具有三个明显特征:①以成文法典、法令、法规或判例方式存在的法律规则体系;②绝大多数人依照法律规则行为;③公共执法机构依法维护法律秩序。依照这个标准,我国乡村存在着与国家法律秩序平行、交融又具有较大相对独立性的亚法律秩序——乡村法律秩序。

(一)乡村社会存在相对独立的乡村规则体系

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的重构的国家法律规则体系、条理化的地方规则体系以及乡村精英的个人理念共同构成了现代乡村法律秩序的法律渊源。

1.重构的国家法律规则体系

我国自1980年代初解散人民公社实行乡镇制度以来,国家农村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维系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通过村干部[1]来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村干部从而获得了国家赋予的制度性权力。村干部又是乡土社会人,仍然生活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因而,村干部就有既是政府代理人,又是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身份。[2] 这种身份迫使村干部既要对得起上级政府,又要对得起本地百姓和亲属。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国家法律进行重构,以形成有自己特色又具有国家合法性的乡村法律规则体系。

重构的国家法律规则体系范围很宽,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中央政策以及上级政策。总之,所有来自于国家权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精神都是重构的对象。由于这些重构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宏大的国家背景,因而它的效力和权威往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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