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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性骚扰类案例
  • 报告字数:19309 字
  • 报告页数:22 页
  • 所属图书:反就业歧视的案例与评析
  • 图书作者:林燕玲 何霞 刘小楠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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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性骚扰是指任何人作出任何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而一名合理的人应能预料该受骚扰者会感到被冒犯、侮辱或惊吓。该等行为包括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及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性骚扰亦包括营造一个在性方面有敌意的工作环境。411519在香港的法律中,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具有冒犯性、侮辱性以及威吓性而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或要求。这意味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主观测验”,即受害者对涉及性的行为,觉得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吓,并且有关行为不受欢迎;第二个条件是“客观标准”,即以合理的正常人的视角,在综合考虑了所有情况后,比如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发生地点、特定场景等,能预期到受害人会受到冒犯、威吓或侮辱。无论是主动的肢体行为或者身体接触,涉及性的言论、笑话,还是使人反感或者涉及色情的资料,如海报、卡通片,涉及性的信件、电邮和电话,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因此,可以说,香港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极其宽泛的,不拘泥于具体的形式,几乎囊括了所有可能涉嫌性骚扰的行为,中国内地不少地方立法中出现的争议,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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