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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的关系
  • 报告作者:张伟
  • 报告字数:9694 字
  • 报告页数:10 页
  • 所属图书:中德宪法论坛2014
  • 图书作者:谢立斌
  • 出版日期:201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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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了若干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包括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难民、少数人、土著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红十字会也制定了许多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在上述条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一般性或综合性人权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整体法律制度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和作用。而其余的那些条约被称为“人权的专门条约”,它们都只涉及某一个部门法或某一类个人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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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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