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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摘要
共享经济具有业余性和临时性特征,通过互联网平台,将闲置资源分享给他人使用,既降低了交易成本,又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有效调整了社会资源配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都较为合理,总体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然而,各地方政府随之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设置了极高标准,窒息了网约车的发展,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应当重点在事中和事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车辆行驶和乘客评价信息,实现对网约车安全和服务的全方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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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玎: 王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佟婳: 佟婳,国际关系学院国际经济系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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