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无法有效履行货币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三项基本职能,自身尚未具备成为真正货币的条件,所以把它定义为“准”数字货币更为准确。从私人数字货币项目的发展趋势来看,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数字货币发行)现象已经无法回避,所以应该尽快在法律上对ICO进行界定,可以考虑从监管沙盒方式入手,逐步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这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应该从私人准数字货币上升到法定数字货币这样的视野来审视问题,使法定数字货币的竞争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吸收借鉴先进成熟的数字技术(包括私人准数字货币的技术创新);二是把传统主权货币长期演进中的合理内涵继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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