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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反思——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摘要
在以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清偿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所生债务的情况下,美国各州采用的处理方法包括:个人财产全部转化成为婚姻财产,个人财产部分转化成为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个人财产归属不变但夫妻双方获得本金补偿,个人财产归属不变但夫妻双方获得本金和升值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所定的处理方法是,个人财产部分转化成为共同财产,理由是部分“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剩余的购置资金来源于所有权方配偶。该理由并不妥当,应该是:推定夫妻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资金投向所有权方配偶的住房,但非所有权方配偶证明未同意投资的除外。在加州、新墨西哥州、内华达州和“‘大多数’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州”,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包括:奥弗莫茨案计算法、马斯登案计算法、马姆奎斯特案计算法、勃兰登堡案计算法、霍夫曼案计算法、施密茨案计算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所定的计算方法是:夫妻共有的部分=夫妻双方清偿的借款本息/(所有权方配偶清偿的首期付款+夫妻双方清偿的借款本息+所有权方配偶负责清偿的住房贷款余额本息)×离婚时的市价。这一方法及其理由均不成立。建议的方法是:所有权方配偶的部分=首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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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学军: 张学军,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婚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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