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财政责任的优化
2009年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但是,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还存在财政支出水平较低、财政激励机制不合理、财政责任地区差异大、财政调整机制缺乏、财政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鉴于此,本节将从财政支出、财政激励、财政分担、财政调整和财政监管等方面探讨完善新农保财政责任的策略,以促进新农保财政责任的进一步优化。
一 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的规定
2007年,宝鸡建立新农保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的三方筹资模式,实行立足于血缘关系意义上的参保捆绑机制,通过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新农保制度。[1]其后,在充分借鉴宝鸡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新农保制度。
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确立的依据是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采取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和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入口环节,财政补贴采取按人群的方式,主要由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增加财政补贴额。(见表1)在出口环节,财政补贴采取分地区的方式,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补贴责任。(见表2)
表1 新农保“入口”环节分人群的财政补贴政策
表2 新农保“出口”环节分地区的财政补贴政策
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国家财政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显性责任。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农保制度的推进作用是显著的,也是国家更好地为国民“老有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3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