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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黑龙江省分性别农村残疾人致残原因  | 
出版时间: 2022年08月

2021年乡村振兴战略下黑龙江省农村残疾妇女发展状况及对策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口8502万,农村残疾人口占3/4,农业户口残疾人中,贫困残疾人比例接近50%。黑龙江省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218.9万人,占黑龙江省总人口的5.7%,其中残疾妇女95.1万,占残疾人总数的43.4%。

在世界范围内,残疾往往意味着更低的教育成就、更差的经济参与、更高的贫困风险、不良的健康状况以及更高的福利依赖性和社会融入局限性。实证研究表明:残疾与贫困存在正相关性,具有“贫困-残疾-更加贫困-残疾加重”的循环特征[1]。由于农村残疾人口和农村贫困人口的高度重合性,残疾人群体成为贫困人口中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所占比例较大的特殊困难群体。相对于经济贫困而言,农村残疾人群体同时也面临“能力贫困”和“机会贫困”,并形成发展困境循环。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近百部单行法律法规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体现宪法原则,得到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形成了“普惠+特惠”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发展步伐加快,残疾人保障政策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