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视角分析北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依据
公共服务包括治安、环境、城市建设、文化、教育、卫生、道路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和要求,一般是指各个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的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财政分权划分的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是指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治安、环境、城市建设、文化、教育、卫生、道路等公共产品的水平基本相等。
20世纪5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在研究联邦体制下的财政均衡政策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由于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财政能力的不均衡,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财政政策应致力于财政均衡。
在公共财政领域,西方财政学者比较普遍地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居民无论身居何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应该均等,包括地区之间税率一致和人与人之间税负均等,后者需通过累进税率等对高收入人群进行调节。二是居民无论身居何处,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应该均等。在均衡性财政分配方面,主要以第二层次的均等为目标。一般认为,在存在地区差别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间的均衡性分配,是难以实现以上两个层次的均等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即使在全国税率一致的情况下,由于其税基的广度和深度都好于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当地政府可能获得更高的财政收入。假定政府将收入全部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则高收入地区将为本地区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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