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与上海城镇“低保”制度
社会救助是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和其他形式社会保护制度的制度安排,它有自己特定的对象群体和服务手段。一般而言,社会救助包括四个要素:(1)救助资格的确定以家计调查(means-tested)为基础;(2)面向贫困个人或家庭;(3)以现金或实物/服务为支付形式;(4)实行非供款制,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是我国最重要的社会救助项目。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出面对……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前几年许多城市地区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大部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项目和特殊人员救济项目合并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同时还出台了许多和低保政策相配套的附带政策,如粮油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其他帮困和优惠措施。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使用频率要远远高于“社会救助”,但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者都只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项目,在用法上无法替代社会救助。
上海是我国最早提出并建立低保制度的城市,自1993年建立之日起至今已历经十余载。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的社会政策,城镇低保制度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