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创新与发展中的基层治理
第一节 寻求突破的社区自治
一 城镇社区的历史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组织模式得以确立。1954年12月,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海林市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是在1962年建县以后开展的,根据城镇建设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逐步展开的。1986年,民政部提出了开展“社区服务”的要求,并第一次提出了“社区”这一概念,20世纪90年代,社区服务已经广泛开展。海林市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在经历了近30年的曲折发展过程之后,从1990年起步进入了依法开展城镇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轨道。2003年,中共海林市委、市政府依据相关文件启动了实施城镇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过渡工作,将原来设在各建制镇的87个居民委员会整合为2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是随着中国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也是社区服务深化发展的产物,代表着中国城市基层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1.居委会向社区过渡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区”这一概念的提出到20世纪80年代末,海林市的社区建设处于酝酿、萌芽状态。20世纪90年代,海林的社区建设进入了实验和探索阶段。1990年,海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的规定,在管辖的7个建制镇共设置7个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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