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应是一种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实现庭审实质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它要求法院审判职能贯穿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繁简分流的刑事诉讼体系,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实现有效辩护。“以审判为中心”不仅包括实体审理的审判中心、程序控制的审判中心和法律适用的审判中心,而且包括程序设计的审判中心和权利救济的审判中心。这不仅要求审前程序为审判做准备,而且审判应反馈于审前程序。通过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使审判具有发现、纠正并预防侦查、起诉错误,并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功能,从而有效防范冤错案件。
兰跃军: 湖南东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法律金融学、被害人学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以及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研究”“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等。出版专著《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与适用》《刑事被害人作证制度研究》等,发表论文100余篇,研究成果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获优秀博士后学术成果、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第四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上海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和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