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系统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论著。辩论权是当事人主体性原则的表现,不同于辩论主义。当事人有效行使辩论权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实质性参与程序并影响裁判形成的基本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
以权利实现与侵害救济的“二元结合”,完善我国当事人辩论权保障制度。为使辩论权得到充分实现,应关注当事人辩论能力,保障当事人受通知权、到场权、事实主张与证据提出权、争辩权、辩论意见受审酌权等具体权利,并通过法官的释明义务、心证公开、法律观点指出等实现辩论的活化与充实。在辩论权被侵害时,针对不同情形及程序阶段分别构建包括程序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在内的多层阶的辩论权救济机制。
审判权与辩论权之间的关系影响诉讼结构与程序变革,围绕争点活化辩论,将有助于优化审理程序,回应时代需求,公正、高效、妥当地一次性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