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市场是国家通过立法拟制的新型市场,具有典型的国家干预特征。考察世界典型碳金融市场,并与中国碳金融市场的立法实践进行对比,发现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国家干预机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管理体制的构建未充分考虑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金融属性;试点地区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存在方法和标准不统一、分配公平性有待提升等问题;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干预机制不健全,影响碳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机构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忽略了碳泄漏问题的法律规制;缺失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连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等制度衔接不畅。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表明:碳排放数据的可靠性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清晰、透明以及可比的分配规则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配额存储机制对于稳定配额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减排项目、双边或者区域协定实现多个碳市场连接具有可行性;保护产业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的政策相协调;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和成本有效性。美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表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之初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合理的成本控制机制以避免或减少碳泄漏;履约期限的灵活性可以提高排放主体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预判能力和碳排放配额的市场流动性;通过配额引导气候友好型活动;注重履约责任的严格性。借鉴欧盟、美国等碳金融市场的监管经验并针对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应注重顶层设计,将来亟须从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层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微观规制层面,应建立健全碳金融监管体制、科学确定管控范围,以及完善信息保障机制和配额管理机制。监管体制方面,基于碳金融的专业性、跨部门跨行业性以及金融属性,中国宜采取专门监管与协同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构建融政府、市场和社会监管于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科学确定管控范围要求综合考量行业企业(单位)的碳排放数据收集成本及管理的可操作性、行业整体的减排潜力大小、行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以及科学设定纳入管控范围企业或行业的排放门槛等因素。信息保障机制方面,中国应当从排放主体和独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两个层面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以保证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从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主体以及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配额管理机制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碳预算机制、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以及价格干预机制。中国碳预算的制定和分解可以采取先宽后紧的思路,注重碳预算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同时还要考虑行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的设计要符合气候资源保护的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碳排放配额价格干预机制的构建要有机结合价格上下限机制与配额回购、投放机制,建立配额储存与借贷机制。宏观调控层面,应建立碳泄漏应对法律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连接机制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衔接机制。碳泄漏的法律应对方面,首选以市场为基础的安全阀机制和早期减排信用机制;碳关税、增值税减免和碳泄漏补偿机制可以作为备选方案,在安全阀机制和早期减排信用机制不能有效减少碳泄漏时再适时启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连接方面,应当从法律机制的构建、连接模式的选择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互认与同化三个方面展开。法律机制构建层面,省际碳市场的连接应当打破行政壁垒,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就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连接要素形成共识。建立省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多向直接连接机制既是建设全国碳市场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碳减排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最优配置。法律制度的互认包括总量控制目标、配额分配方法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三个方面。连接各方法律制度的同化包括履约机制、抵消机制以及存储与借贷三个方面。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衔接方面,应当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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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编委会及编辑部成员名单
《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出版说明
摘要
Abstract
索引
后记:生活消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七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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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明: 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入选北京市“国家治理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第四期)”,赴美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农业农村部软科学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20余项,荣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三届阿里巴巴“撷英青年环境法学优秀人才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第七届“励青环境法学奖”、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教学科研奖励10余项,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6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