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民生之法,弱者之正义也。是法也,起于仁爱,本乎人情,致于中和,使趋义者知其所以向,困厄者知其所以立矣;是法也,无论贵贱贫富,择其有余而取之,择其不足而施之,使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是法也,抑豪强而兴公利也,条其纲纪而盈缩之,齐其法度而整顿之,害至而为之备,患至而为之防,由是天下可运于掌。
社会法,善举之所立,善风之所由也。是使生老病死、穷乏伤残之属,悉有法度可依,将以行大义于世矣。夫法之大本,以防乱也。举社会法而兴之,推道训俗,民风于是乎清夷,苍生以之而安政,则国家庶几而治矣。
余少祥: 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曾任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法室副主任等职。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残联精神孤独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组长)等。先后到美国、加拿大、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参加过多项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析》,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