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关系中包含着内在的风险性,其存在的根源与信任主体的局限性、信任客体的复杂性、信任期望协调的不确定性、信任关系结构的不均衡性以及资源的相对稀缺性等因素有关。制度作为信任风险规制的基本形式,具有知识供给和预期协调、信任利益调控、信任文化形塑等共同机制。信任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复杂多样,法律成为信任风险规制的主导制度形态,但是非正式制度仍然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伦理学,研究,人物访谈
高国梁: 高国梁,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秦宏: 秦宏,武进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
汪丽英: 汪丽英,武进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