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在从夏商到明清的四千多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皇帝总揽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程序不完备等特点。 清末变法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尤其是改革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拉开了现代司法改革的序幕。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实行“五权宪法”,但现代司法的塑造远未完成。民国时的司法改革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学说,但腐败的司法最终与腐败的政权一同倾覆。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为依据。”这一指示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建设经验的基本总结,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基本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