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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发展三十年(19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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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政策,不仅全面地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被破坏的生产、生活秩序,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更重要的是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强调了以宪法为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法治”观念。为此,从1979年开始,我国一方面开始修正“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混淆了的宪法观念;另一方面,又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指引下,稳定地进行宪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在1982年,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制定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制定了一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于1982年宪法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的基础上,比较好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要求,因此,该宪法成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1982年宪法在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之上,依据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所确立的最新的指导方针作了适时的修改,既很好地保持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在2010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指导作用。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领域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与遵守现行宪法的法律权威和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分不开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三十年,首先是我国宪法制度自我完善、不断发展的三十年,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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