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通常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由于它的并购属性,东道国规制并购的所有相关政策法规必然也适用于外资并购;另一方面由于它的外商投资属性,一般还要受到各国针对外资的有关立法与规制措施的约束。从美国的情况看,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也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对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同样适用的并购规则(主要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有关法律中对外资的特别规制规则(主要以维护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为目的)。
林勇明: 林勇明 1966年6月出生于北京市。1989年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国际经济系,1993年毕业于英国斯旺西大学发展研究中心。现任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系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投融资体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主要学术论文有《美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结构分析》(2008年)、《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后的世界城市发展问题》(2011年)、《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未来改革的路径选择》(2012年)、《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纳入法制和市场轨道》(2013年)、《严防房地产风险引发地方债危机》(2014年)、《2017年投资运行及2018年投资展望》(2018年)等。近年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重点课题2项、常规课题2项。其中,《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若干问题研究》获得2011年国家发改委优秀成果三等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可持续性研究》获得2014年国家发改委优秀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