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自主思维与客观形式的结合,使其极有可能成为新的“人类”。但是,学界目前对智能机器人的定性众说纷纭。当智能机器人对社会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可在参照欧盟立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基础上,将智能机器人纳入法律主体,从而实现在法律上对其规制。智能机器人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主体理论以及人权保护理论,共同为重构法律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人工智能,法律,法学理论
付子堂: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译超: 赵译超,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重庆,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