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一个春寒料峭的下午,在河西走廊西段玉门市花海乡毕家滩附近,一批十六国时期的墓葬在戈壁深处的水利建设工地中被意外发现。其后,一段书写于棺盖上的《晋律注》残片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它弥补了中国法律史文本序列中的一个重要缺环。出土《晋律注》残片的花海地区位于河西走廊第二大内陆河疏勒河的支流尾闾盆地,土地平旷但气候干旱。一个极富象征性的巧合在于:在十六国时期,中原板荡,移民流入花海地区,抄写于此的《晋律注》是移民社会维持其中原式秩序的体现,而水利兴修则是化荒原为沃土的前提保证;在当代,花海一带是西北地区通过移民进行扶贫开发的重要目的地,水利建设再次成为先决条件,《晋律注》残片即在移民新村的渠道工地中出土。这一巧合恰恰说明,历经千年,水利事务在河西走廊的历史演进中仍具有基础地位。
“有水此有木,有木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民国时期,在河西走廊民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而中国地政研究所的年轻人到这里调查,则得出了“本区政治之改良须自水利之改良始”的结论。这分别对应着河西走廊水利活动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一为水资源的获取,体现为工程建设;一为水资源的分配,体现为水权管理。历史而今,水利活动从来不是单纯的工程或经济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水利-政治”或“水利-社会”关系。河西走廊整体上气候干旱,水利活动在其社会经济活动中尤其具有先决地位。要深入理解河西走廊作为“国家走廊”的历史,理解各族先民在这条绿洲带上的奋斗经历,必须从深入理解水利事业的历史开始。本文用粗略的线条,尝试对两千多年以来的河西走廊水资源开发史及其背后的政治与社会逻辑进行一次宏观勾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