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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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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不断进展,涌现出不少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已经法律确认。在此背景下,应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诉讼信托角度认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程序性环境权为依托,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机关环境管理权的制衡关系,为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均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贯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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