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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保服务管理参与权的二元社会化配置——以制度效能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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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社会医疗保险(下文除特别强调外,均简称之为“医保”。)的全面社会化改革,借以解决医保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然而,这一改革并不彻底,除保险筹资制度实现了完全社会化以外,医保的服务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社会化改革并不充分,其国家一元化的体制特征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为提升服务和管理的效率,国家在既定制度框架内采取了细部制度改进的技术主义路线,各种针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性政策法规层出不穷,而对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则少有触及。然而,这种重外部开源而轻内部挖潜的规则创制格局出现严重的内卷化(involution)趋势,改革的边际效益逐渐降低。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合同医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长期博弈结果来看,前者总体上一直处于被动局面,管理能效难以继续提高;覆盖全国的经办机构和规模庞大的服务管理队伍格局也面临进一步提高效率的问题。既然既定制度框架之下的细部制度改进收效甚微,那么是否需要另辟蹊径、重启搁置已久的社会化改革和医保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从国外医保制度改革和我国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经验来看,在诸多制度改进选项中,不应排除体制性的改革路径。社会医疗保险顾名思义应当社会化,有关医保服务管理的体制即基本制度也不应例外。为此,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医保服务和管理基本制度社会化改革留存问题的基础上,以管理和服务效能为标准评估其再社会化之可能性与必要性,提出服务和管理基本制度社会化的制度方案假设并施以理论推导验证。笔者认为,服务和管理制度再社会化改革以向社会赋予对医保服务和管理的参与权为必要前提,通过在法律上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医保事务参与权的方式动员全社会优质服务管理资源,为形成医保服务和政府办医保机构内部治理两个方面的社会化良性运行机制创造条件,进而提升医保服务和管理的整体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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