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部门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企业法人和其他各式用工单位的内部,即职工与其招用者之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协调、巩固和发展劳动关系,把当事人双方联结在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在现代社会里,劳动关系普遍存在,所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很广泛的。一个市场主体如果其内部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和谐,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问题纷争不息,这个主体自然就不可能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并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参与竞争的能力。由于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常常可能出现激烈的对抗行为,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举行罢工,甚至发展为总罢工;用工单位一方则可能集体解雇职工或者关厂歇业。在我国,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在部分企业里转趋尖锐,非公有制用工单位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里的劳动争议更是数量猛增,罢工事件亦非鲜见。许多争议的发生是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现实生活要求加快劳动立法,呼唤劳动法典尽早出台。
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一是民法;二是经济法;三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统称为劳动及社会法律。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典以及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劳动法律以及众多的劳动法规。劳动及社会法律的重要特点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主张在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建立社会稳定机制。它们从不同角度,对市场经济运行所起到的促进、引导、保障、约束和扼制不良倾向发展等作用,非其他法律所能取代,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