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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法到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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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猪肉罐头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决定行政处罚罚款168万余元。由于做出该处罚时,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未生效,食药局提出的处罚依据是2009年旧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但是,经过仔细研究,律师发现,尽管2009年旧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是,旧的《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里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对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做出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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