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技术在农业、医药、食品、环保、能源、材料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尤其是21世纪最初的十年,生物技术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陆续通过司法判例逐步调整,或者说进一步明确其有关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界定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司法界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Monsanto V.Cefetra案是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讨论如何界定种子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经典案例。ECJ在该案中深入讨论了《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第9条规定的具体含义,认为如果被控侵权时,转基因产品中所含的相关基因不能执行其专利申请书中所描述的基因功能时,就不构成对该基因专利的侵权。这个解释统一了欧盟成员关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理解,对跨国生物技术公司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产生重要影响,对我国基因专利的申请、保护与运用实践同样有不少启示。本文首先介绍Monsanto V.Cefetra案的基本情况,然后讨论荷兰法院提交欧盟法院的四个问题以及欧盟法院解释产生的影响,最后指明该案对我国基因专利保护的若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