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包含了一项新的权利,即规定在某些艺术作品及手稿通过拍卖行再次转卖时,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从中分享收益。这项新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追续权”意思接近。送审稿附带的说明称,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然而,追续权真的适合当下我国艺术品市场么?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我们的版权立法应当如何进行?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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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 周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