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的问题,远比欧美等发达国家严重得多。如前所述,英美和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先有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的保护,然后才有了注册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然而在中国,先是在1982年制定了现代的《商标法》,然后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于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直到2009年才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与这样一个立法状况相对应,当人们说到对于商标的保护,首先想到的就是《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商标就是指获准注册的商标。这样,中国对于“商标”和“商标保护”的理解,就产生了一定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