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定义出发,人们很容易构筑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之间的正常关系,而忽视了在我国实际操作层面上,二者之间的大量存在的非正常关系。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门槛很低,因而在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单位、雇主,开始使用竞业限制,限制技术、经营经验的合同法扩散、他人的合同法竞争,损害了社会利益。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存在下述实质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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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瑞: 张玉瑞,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