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等的信息公开义务,认可并保障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条例》一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观念渐入人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不断增加,行政机关的公开程度日益提升,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信息也已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维护自身公信力所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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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滨: 吕艳滨,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