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并非允许法官在判决中自由发挥的空白授权。在法律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之间,须维持一定的平衡。唯此,一般条款的适用才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化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一般条款适用经验,但由于缺乏确定的适用模式,在单独适用第2条时,法院对适用路径举棋不定,无助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承认第2条的一般条款地位,并通过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确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模式,将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竞争法,财税金融法,企业法,中国
吴峻: 吴峻,男,1973年生,宁夏中宁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