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动我国当前波澜壮阔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必须解决好公司制改建企业中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问题,以消除国家股东权行使主体的缺位现象;必须明确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组织形式,避免无限制地把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改建公司的机关组织体系及其运作方式,避免原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摇身一变而为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等不良现象;必须顺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历史潮流,及时推动政府机构的配套改革,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改革一直滞后于企业改革的老问题。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竞争法,财税金融法,企业法,中国
刘俊海: 刘俊海,男,1969年生,河北泊头人,1995—200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商法和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