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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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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开始的二 十余年, 不重视法制,20世纪50年代初和20世纪60年代初的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这期间,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依据各项“民事政策”。所谓的“民事政策”,是指“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 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发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为了使“民事政策”能够成为法院裁判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定时期的“民事政策”加以归纳、整理和解释,作成指导法院裁判工作的解释性文件。这样的文件,称为“意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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