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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类型的考察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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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案件的类型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这关系到请求权的正确适用以及法律关系的妥当处理。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化现状难以满足案件妥当裁判的需求。现行适用的民事案由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分类无法起到准确指引和区分处理的作用,法官要么虚置不用,要么无法准确适用。随着《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关涉环境侵权法律的出台或修订,环境侵权的类型也有了很大变化,但目前司法机关并未进行系统整合,这加剧了司法裁判中环境侵权类型的混乱。

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类型化也是学理研究的基础,研究环境侵权的归责基础、救济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都必须以类型化为出发点。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多为比较法借鉴或纯理论演绎,尽管近年来有些案例研究,但比较多的是把某个案件当作引子,相关分析基本脱离案情;有些个案研究比较深入,但缺少从纵向或横向的角度对类似案件作总体分析。这样的研究成果欠缺对实践现状的综合反映及对实践需要的切实应对,不能真实地反映环境司法的现状,无法发现中国环境司法存在的真正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性指引。

我国现在已经以《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为主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经过30多年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也积累了数量可观的环境侵权案件判决。这些判决无论是对个案的细致分析,还是对类案的综合研究,都是极为丰富的素材,为相关研究转变思路,展开以“法条+判决”为路径的个案比较研究、类案综合研究提供了基础,也为深化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务实全面地解决环境法实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带来了契机。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尽可能反映司法实践现状的判决1155份,以此为基础考察法条中相关规范构成在判决中的表现情况,通过对它们的系统化组合来确定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以期对解决环境司法实践中的环境侵权类型混乱导致的裁判欠妥问题和丰富环境侵权类型化理论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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