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投资争端的治理,实际上是国际投资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对一国政府的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国际投资协定文本通常只提供了宽泛的法理基础、主要概念结构等,如何从协定语言发展为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律,特定原则如何被具体应用,则取决于具体案件中仲裁庭的自由裁量及其论证。因此,国际投资争端治理体系也被认为是基于判例法传统的实践进程。在以国际投资仲裁为核心的国际投资争端治理体系中,投资者通常是仲裁的发起人和积极行动者,体现了资方追求国际一体化的、高规格的财产保护的动机与需求。仲裁庭早期的裁决很大程度上顺应了这种需求。但这就会破坏原有的三元平衡,迫使国家不得不做出反应,通过修改国际投资协定等方式重新选择本国在这一治理体系中的参与程度。国家的这种再选择反过来又推动仲裁庭对原标准进行再评估。仲裁庭与国家在这种实验的过程中相互作用,实现治理体系的平衡。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以“间接征收”案例以及“保护伞条款”案例来阐释国际投资争端治理机制是如何通过实验主义治理的方式实现再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