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设立的条约机构,或者称为公约监督机构,它是该公约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事务委员会与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一道,构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多元性及完整性的实施机制。鉴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处于公约实施机制中的监督机构的重要位置,本章将对其做专门论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机制,实体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缔约国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及欧洲人权法。主要著作:《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独著)、《中国法律制度》(合著)、《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主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合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三卷本,合译)及《人权与国际关系》(合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等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