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在履行批准程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承担了在国内履行公约的义务,并且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行公约。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缔约国是否将公约看作其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予以直接适用,或者是否将其看作属于与国内法不同的国际法体系,需要首先通过转化方式将其纳入国内法,然后加以适用,即间接适用。这是一个应由各国依其主权做出决定,并由其国内法加以规定的事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机制,实体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缔约国
柳华文: 柳华文,山东栖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执行主编。 1995 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主要社会兼职:兼任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