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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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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在履行批准程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承担了在国内履行公约的义务,并且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行公约。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缔约国是否将公约看作其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予以直接适用,或者是否将其看作属于与国内法不同的国际法体系,需要首先通过转化方式将其纳入国内法,然后加以适用,即间接适用。这是一个应由各国依其主权做出决定,并由其国内法加以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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