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欧洲人尤其是欧洲的领导人们意识到,要预防纳粹暴行或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应设计一种有效机制,即一种人权国际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尽早发现任何成员国的极权主义倾向,并允许其他国家采取措施制止之。人们相信,人权国际监督机制的建立将使得极权主义统治难以形成。由此,建立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成为欧洲人的共同愿望,并且民主、人权与法治不仅作为理念而深深植根于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之中,而且是这一机制所遵循的始终不渝的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及欧洲人权法。主要著作:《中国法律制度》(合著)、《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合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三卷本,合译)及《人权与国际关系》(合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等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