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洲一体化相适应,并作为欧洲法制一体化的目标之一,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有其独特的特点。人权保护在欧洲联盟似乎更容易统一实施。然而,由于这一机制的附属性,或多或少还是会对人权的保护有所影响。但是,随着《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法律文件,并随着欧洲联盟现有机构和程序在人权保护目标下的逐步完善,富有特点并有效的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是能够形成的。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及欧洲人权法。主要著作:《中国法律制度》(合著)、《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合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三卷本,合译)及《人权与国际关系》(合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等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