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法为成员国设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由于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是一种附属性机制,又加之欧盟迄今还没有自己的、已生效的人权法律,或者说,欧盟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还处于建立或完善之中,这或多或少地对人权义务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欧洲联盟,欧洲一体化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及欧洲人权法。主要著作:《中国法律制度》(合著)、《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合著)、《妇女与国际人权法》(三卷本,合译)及《人权与国际关系》(合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外国法译评》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等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