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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非营利组织参与国家文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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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认为协合式文化治理是塑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提出应加强制度供给,营造利于文化非营利组织培育发展的环境;通过主体重塑,重构文化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应加强文化非营利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强调应注重社区文化非营利组织的治理功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这是中央首次以培育社会部门主体为改革思路,力图从外部打破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构的体制壁垒,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文化治理的现代思维、现代理路。非营利组织是社会部门的主体性支撑力量,以达致社会使命为核心动力,具有公共性、自主性、志愿性等基本特征。由于中国社会发育尚不成熟,组织化的文化非营利组织数量还比较少,截至2016年底全国仅约5.3万个,正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类社会组织仅占社会组织总量的7.6%。但是,具有文化非营利组织雏形特征的社区和乡村“草根”组织不计其数。据统计,全国由文化馆、文化站指导的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就超过40多万个,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团队有3.2万多支。这些群众自发建构的民间组织松散、灵活、活跃,构成了我国基层民俗文化空间的多元样态。兼顾“活力与秩序”是中央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新时代国家文化治理既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一样由政府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自流。习近平深刻指出,“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所以,要辩证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真正发挥文化非营利组织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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