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霍布斯的理论当中找不到体现于斯宾诺莎政治教条中的所有更具成果性的因素,但是这两种理论的原则基本上是相同的。每一种理论都开始于对人类个体存在的假设:这种个体不受社会影响,每个个体都在为生存而与其他个体斗争,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敌对的关系。这两种理论都将自然法视为自然权利。但是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概念更具一贯性。他并不认为,当人们在一个主权中联合了他们的自然权利或权力的时候,作为权力的自然权利就不再存在或变为其他的某种东西。如果貌似真实的主权与到目前为止服从这个主权的个体或个体集合体的权力发生冲突并由此变得更加脆弱,那么它就不再是主权。一旦失去高高在上的权力,它就不再拥有管理其治下个体的上级权力。我们看到,斯宾诺莎通过这个原则来处理主权权力范围的问题。主权的权利是有限的,因为它的力量、权力是有限的。一旦应用于特定方式和方向,权利就会击溃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