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在前面几个演讲中讨论的政治理论,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评述:上述所有的政治理论都开始于将问题置于相同的方式中来处理,而且这些理论的错误在很大程度上归于学者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他们没有追问社会的发展问题,也没有通过社会来追问人的问题。他们除了考虑被某种最高强制性权力规范的共同体之外并没有考虑其他的共同体形式——或者通过研究共同体本源和联系的方式来讨论共同体,或者通过研究共同体蕴含的理念和思想状态的方式来讨论共同体,或者通过研究使共同体得以可能的理念和思想状态的方式来讨论共同体。他们忽略了人们被赋予权利与责任的历史进程,人们的权利与责任意识既不是自然而然的,也并非源自某种主权者权力。他们仅仅一方面看到了凌驾于个体的最高强制性权力并将个体的自然权利限定在这个最高权力之中,另一方面追问与个体自然权利相对应的最高强制性权力(power)的权利(right)本质与来源究竟是什么。这种提问的形式只能通过某些方法获得答复——将政府治下的个体们视为赞成政府运行方式的一个个团体。通过这种方式,只要政府的权力运作机制符合个体们的一般性愿望,他们就会毫无疑问地与政府保持一致;而且只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那么个体们去做他们喜欢做的事情的“自然自由”就不会受到干扰。只有当这种自由受到任何理由侵犯的时候才需要解释主权者权力与个体自然权利之间的相容性;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主权者权力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设想解释失去了合理性。只不过,对编造性解释的需要出自一种错误的提出问题的方式——一方面,在政治社会中约束我们行为的权力被构想得过于抽象了;另一方面,这种权力被置于与个体们对立的位置,作为被这种权力控制的主体,个体们被赋予了所有的道德属性和人道权利。但是事实上,只有作为社会的成员,只有认识到公共利益诉求与目标,个体们才能具备这些道德属性与权利;而且在政治社会中人们不得不服从的权力源自政府机制的自我发展与系统化(它的目的是对公共生活的管理与约束),没有公共生活的话,个体们不可能拥有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