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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反对国家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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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期,我建议继续追问国家的本质和功能。在上个学期,我们主要将精力集中在批判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当我们将国家仅仅视为主权者权力(它拥有强迫人们服从它的权力)治下的一个个体聚集体并将这种强制人们一般性服从的权力视为一个国家的独特特征的时候,个体相互之间彼此制约的权利或个体针对国家的权利的真实概念并未达成。只要我们持有上述观点,我们就无法给这个问题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主权者究竟通过或借助什么权力来强制人们服从它?上述观点为这个问题提供的答案仅仅是:或者通过某种机制将个体表述为同意主权者权力拥有统治个体们的权限而且主权者对权力的运用不会造成对个体权利的侵犯与干扰,或者将个体们的权利视为出自主权者而且因此个体们的权利不得反对主权者权力。但是非常明显,主权者权力在个体之上的运用经常性地与个体们的意愿产生冲突;事实上即使不会发生经常性的冲突,主权者的强制性权力属性也会丧失;那么它也就不再是一个主权者权力了;而且如果主权者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是同意,那么一个既定人群中的大多数即使或许同意主权者对既定人群中的少数使用权力的事实并不能为这种权力的运用提供合法性;既定人群中的少数实质上同意受制于大多数意愿的表述明显是一种虚构。另外,所有的权利出自主权者,主权者保护个体运用权力的权利以及因此个体没有反对主权者的权利的理论与人们自觉意识的基本需求相悖。这种理论将“我应该”等同于“我被迫”,主权者的权利(right)由此被还原为单纯的权力(power)。这种理论使自身变得莫名其妙,令人费解——然而主权者权力应当将自身展现为权利(right),它要求人们将它视为权利(right)来服从,而不是视为单纯的权力(power)。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允许此类前后矛盾的陈述。说(霍布斯的观点)一项法律可能是不公平的或有害的,虽然它不能是非正义的就是确认了对法律的批判——对主权者颁布的法律进行了区分,一些是其所应当是的法律,一些则不是。这就意味着认同了个体对他所服从法律的正当性的要求;也意味着承认了权利事实上存在着某些规则,个体意识到了这些规则而且它们是法律应当遵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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