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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权利、生命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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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了理解国家的本质,我们必须理解那些权利(它们并不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是源自社会关系,当国家还未出现的时候,它们可能就已经存在了)的本质;维护这些权利成为国家的第一个职能,虽然不是唯一的职能。在客观事实上,权利依赖于社会关系,依赖于社会中的人们相互认可为彼此平等的主体,有能力朝着公共福利的方向迈进——权利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社会已经呈现出一种国家形式。权利由此可能被视为个体的要求,它们与社会形式无关。社会承认或认同这些权利,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权利的本质依赖于社会认同。只是我们必须要记住,这些要求在人们彼此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获得允许和使用的形式随着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发生相应改变——举例来说,个体的财产权在父权制的条件下获得允许的实际形式与它在现代国家中获得允许的实际形式截然不同——而且虽然每一项权利的基本原则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但是只有在国家不仅已经形成而且依据自身的理念得以彻底发展的时候,权利的基本原则才能得以彻底的认同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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