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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惩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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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来到(第九讲最后)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个体自由生活权利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失去这种权利;换句话说,这个问题是关于国家实施惩罚的权力问题。每个人自由生活的权利(社会认同保障了这种力量)依赖于某种假定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每个人通过自由行动为社会利益诉求做出贡献的能力(“自由的”是在被一种公共利益诉求的理念决定的意义上运用的。动物们可能以及确实会做出有利于人们利益的事情,但是动物的行为由此而言并不是“自由的”)。这种就联合起来的人们而言的权利意味着就他们而言有权利阻止有可能侵犯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自由行为的行为。这就建构了惩罚的权力,这种权力迄今为止都体现为对某个人(将他视为一个动物或一个东西来对待他)使用武力,因为这么做或许对于使其他人免于受到这种侵犯而言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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