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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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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并非源自国家存在的那些权利体系,这类权利实际上先于国家的存在而存在,当然它们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已经出现了某种形式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就是强制执行与保障这类权利体系的机构;我们现在要探讨的是家庭或家庭权利——这种权利也被称为,虽然不是很明显,“私人关系中的权利”——在这其中最重要的私人权利关系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互惠权利,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互惠权利。这种互惠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它们不仅仅是一个人针对所有人或其他某些人的关于某些事情的权利,也不仅仅是执行或避免某些行为的权利;它们是一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并要求执行或避免发生于另外一个人身上的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自由生活权利是就任何一个人以及每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其他所有人认同对其自由生活而言必要的行动轨迹或行为克制。它是一种针对或防范全世界的权利,因而并不是一种关于任何特定事情或个人的权利。另外,财产权利是一种针对或防范整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同时是关于某个特定事物的权利;这种权利要求任何一个人以及每个人在关于某个特定事物的方面发生某些特定行为或杜绝某些特定行为。因此,这种权利被称为“对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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