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纠纷的多发、复杂、激烈、难解的局面,党和国家已经将治理的重点放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以及确保科学发展上,而群体性事件普遍构成破坏地方稳定的最大隐患。在全国范围内,当前语境下的群体性事件处理,主要依赖于行政权力的综合治理。但是,行政权力介入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往往仅仅治标,而不治本,并且容易导致公民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维权思路,进而动辄采取群体性行为,以谋求非常救济。换言之,群体性事件系基于群体性纠纷无法寻求常规救济,或者常规救济成本高于非常规救济而发生的。如果常规救济途径畅通,并且成本远低于非常规救济,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纠纷当事人通常更倾向于通过常规救济途径谋求保护,而司法最终原则决定了群体性诉讼在对群体性纠纷提供常规救济方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