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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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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对立设置仅仅是学术界出于研究便利而构建的理想模型,要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保持绝缘则属于削足适履,妨碍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理论界与实务界试图运用共同诉讼理论缓解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分立所带来的困境,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合并往往将导致不为决策者所欢迎的多数人诉讼局面,其诉讼程序运行也不甚通畅。通过实体赋权抑或程序赋权方式赋予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赋予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则能够在避免多数人诉讼的基础上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并得据此在解释论层面构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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