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遵循“重典治乱”的基本精神,全面强化行政监管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中的威慑功能,而消费者及其团体的私人执法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应有价值尚未获得充分认识。尽管报告、投诉、举报、审查、实名登记等制度在客观上彰显私人执法精神,但它们主要被作为公共执法的信息来源和辅助手段,其执法主动权完全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公益诉讼是唯一能够抛开甚至对抗行政机关的私人执法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的法制背景下,其对行政监管发挥着必不可少和无法代替的重要功能。为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的修法宗旨,即使最终修正案极有可能仍然回避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仍然有必要从解释论层面尽最大限度为食品安全法领域内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扫除障碍。